■政法筆談
  靳國忠
  中央政法委《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合議庭、獨任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的具體要求。
  所謂“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落實在檢察機關的具體辦案中,就是將原本辦案、定案分離的制度,改為權、責一致,即誰辦案誰定案,誰定案誰負責,給權力明義務,給待遇定獎懲,出了問題一追到底。或許職業使然,檢察官並不畏懼應當承擔的責任。就像醫生執業可能面對手術失敗的風險,只要不是故意或者嚴重過失所為,擔責並不能阻礙其從中汲取教訓,積累經驗,再次為所從事的事業而努力前行。
  然而,對照現行的檢察辦案制度,其與中政委《規定》提出的辦案責任落實到人的要求差距甚遠或相背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這種三級審批辦案模式的弊端是辦、定分離,即辦案的不定案,定案的不辦案,一旦案件質量出現問題,則因權責不明而出現集體負責,實質集體都不負責的結果,從而使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受到影響。由於層級審批的行政性有違司法辦案的親歷性,實踐中多有辦、定意見不一致的情形,最終以下級服從上級定案。
  對於這個辦案制度上存在的詬病,司法改革的探索從未停止。在檢察系統中,有在全國檢察機關推行的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更有近年來在北京、上海等地試行的主任檢察官辦案負責制改革,其效果均有所體現的。尤其是主任檢察官辦案負責制,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已經試行7年,實效顯見。該制度下,主任檢察官除對本人及本組人員所辦案件負責外,直接對主管檢察長負責,減少了中層領導的審批環節,屏蔽了無謂爭議,提高了辦案效率。同時,主任檢察官與本辦案組成員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關係,近似法院合議庭組合,每名案件承辦人對本人所辦案件與主任檢察官之間均具有平等的定案決定權,體現了“辦、定一致”原則,強化了案件承辦人的責任意識。
  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即將召開之際,全面深化改革的集結號已經再次吹響。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堅守案件質量底線,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我們熱切期盼權責一致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早日到來。
  (作者單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檢察官辦案急盼權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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