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的修訂促請補貼鳥群啄食農作損失國家公園法的修訂促請補貼鳥群啄食農作損失 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育昇 陳福海質詢內政部: 金門是少數在縣轄境內設置有巴里島國家公園的地區,可以說與國家公園的關係至為密切,國家公園的林林種種規定,都與金門民眾的生活,聲息相關,國家公園法的修訂,對金門來說,也是一件大事,也是本席主要關心的問題。 3月5日內政委員會時,本席就金門國家公園種種規定,限制金門民眾的營生與發展,請教廖部長,廖部長當場表示若是國馬爾地夫家公園法與地方民眾期待衝突,則將來營建署可以進行研究。營建署署長葉世文也回應說,長期來看,國家公園應該採行分級的方式來規劃。惟本次行政院送審的國家公園法修正案,該法共42條,除少數條文外,幾乎全部進行修訂,但是對於承諾本席要將國家公園分級設置的制度並未納入修正,請內政部給個說法禮服。 另外草案中為尊重原住民族文化、生活與基於傳統祭儀,增訂得予特別許可事項(31及32條),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保護與尊重,立意甚佳,法制堪稱完備。但是國家公園不僅台灣本島有,不是只有原住民族區域內有,金門國家公園亦與金門居民聲息相關,金門國家公園範圍內的居民,同樣有生活、祭儀的問題西裝外套,尤其是金門國家公園保護區內,涵括甚多傳統聚落,卻無本法條之適用,殊有未洽,應予研究讓國家公園區內所有居民一體適用。 再者本草案第3條第3款「一般管制區」:「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及水域,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水域利用型態之地區」。第3條第7款「生態保護區ARMANI」:「指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第17條第6款及第18條第1項第4款:「水域、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其中第3條第3款之「小村落」、第3條第7款之「天然生物社會」、第17條第6款及第18條第1項第4款之「開墾」等用詞不妥,宜加以調整。 由於制定G2000法規係透過所使用的言語或文章來認識「法」的內容,所以完成的條文是否正確的表達內容,帶有確定的重要性4。草案第3條第3款之「小村落」,在草案及本法施行細則中並無定義,且「小」,究竟表示「面積範圍」抑或「人口數量」,在草案中無法顯示,因此「小」,實無意義。「社會」,謂在同一時地,人與西服人間之關係的總和。而一般生物聚集狀態常以「群落」稱之,故本草案第3條第7款之「天然生物社會」,既非指人類社會,而以「天然生物群落」表示,應較為妥適。 「水域」無法開墾,但可能變更為他種使用,參考草案第3條第3款「一般管制區:……並准許原土地、水域利用型態之地區」之用詞,草案第17條第結婚西裝6款及第18條第1項第4款之「水域、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宜修正為「水域、土地之利用或變更使用」,較為正確。 最後,金門國家公園近年大力推動金門地區鳥類保育事宜,但這些保育的鳥類大量繁殖後,會大量啄食金門地區農民種植的高粱作物,讓農民損失慘重,血本無歸,惟又格於保育禁令,不得獵捕結婚這些鳥類,國家公園要如何面對這些農民的損失,是不是應該在本次修法中增列「農漁民因配合國家公園相關保育、保存作業之損失,應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獎勵或補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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